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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屏東縣泰武鄉武潭國民小學

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

{{ $t('FEZ002') }} 總務處|

公務員持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失 行細則相關規定,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,或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者,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,亦不得以該專業證照經營營利事業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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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12-12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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